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刑不诉〔2014〕3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初中,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应唐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之邀,驾车送人至来安县新安镇十里村村部参与斗殴。
2014年1月3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伙同唐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轻伤。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车祸死亡。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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