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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同年9月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在家中。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8时许,邵某某与其妹夫金某某在**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因为口角双方扭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邵某某手腕被茶杯玻璃割伤,头部被敲伤;金某某胸部被玻璃碎片捅伤,手肘被玻璃划伤。后两人均被送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8月21日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认罪认罚,本案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要求不再追究其过错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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