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武义县**街道**村**号房子后面做窨井时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邵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并将其按住,双方扭打在一起,被旁人拉开,邵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二人又发生扭打,导致张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现邵某某向张某某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邵某某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邵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邵某某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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