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中专肄业,务工,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15分许,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95WK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回郭镇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回郭镇电管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邵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7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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