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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莘县**,住址**。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2020年6月11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鲁****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德商高速公路****时,被聊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4mg/100ml。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聊城市公安局认定犯罪的证据(鉴定意见未送达、告知笔录存在瑕疵、抽血送检过程无全程监控视频等)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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