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7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闲聊APP创建赌博群,招揽虞某某等赌博人员进群,使用舟山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并在群内结算赌资,同时制定抽头规则,以向大赢家收取“房费”1元、2元的形式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100余元。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闲聊数据。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赃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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