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滥伐林木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0日,犯罪嫌疑人褚某某按照村**提出的因影响供电需要砍树的建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一起,在**镇**村西南角河流西侧滥伐杨树13棵、柳树2棵。经依法鉴定,褚某某等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5.7258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5588元。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