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至4月19日间,先后四次到昌平区**公寓**号楼**宿舍、**宿舍、**号楼**宿舍、**宿舍内,盗窃郭某某(男,23岁,陕西省人)、王某某(男,21岁,山东省人)、旺某某(男,22岁,青海省人)、孟某某(男,19岁,河北省人)等人财物,合计窃取人民币2050余元。被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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