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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邵**,男性,1951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5106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无业,住**市**公寓**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邵**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窜至**区,将被害人姚**放置在**号门口电缆线装至随身携带蛇皮袋子内,随即逃离现场,后将盗取电缆线藏匿在**公寓****号房间内。现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喀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2500元。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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