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乡**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29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停放于济南市长清区**街与经十西路**门口、插着车钥匙的红色爱玛电动车骑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103.9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二轮车已追回,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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