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公安大楼旁边的信用社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信用社门前的一辆欧派牌银灰色电瓶车盗走。2020年9月11日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600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害人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