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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徽省长丰县******村民组。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患有疾病(癫痫)不宜羁押,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在长丰县水湖镇盗窃他人电动车、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147元(其中价值人民币1392元的财物属盗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后邵某某于2020年4月6日死亡。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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