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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将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饶阳县暨阳商厦北门口的电动车储物筐内的一部vivo X27手机盗走。经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20元。

本院认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盗窃手机出于偶然,系初犯、偶犯,所盗窃的手机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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