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汉族,大专毕业,原**公司过磅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牧原公司客户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伙同牧原公司出纳王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公司财物,期间邵某某通过户名为褚某的银行卡及本人的微信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公司出纳分赃。其中, 邵某某收取客户陈某某赃款2200元、刘某某赃款2200元、马某某赃款500元、宋某甲赃款7100元、宋某乙赃款23300元、王某艳赃款3600元、王某阳赃款14000元、吴某某赃款7600元、杨某赃款41800元、张某男赃款10600元、张某良赃款21700元、其他客户赃款2700元。收到上述资金后,邵某某支付业务搭档袁某某53050元、郭某某9750元、王某某5300元、张某某350元。邵某收到业务搭档王某某分配涉案金额4600元、郭某某分配涉案金额2450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过磅员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2019年8月22日,根据邵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牧原公司过磅员邵某某收到牧原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37300元,邵某某本人获利6885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资金68450元;邵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7050元。邵某某本人获利合计759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302800元。
2018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退还非法所得75900元。2019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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