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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住德清县**镇**路**号。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作为德清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7.8%的开票费的方式从杭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处虚开了8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自己公司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854379.76元,涉及税额人民币124140.65元。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已主动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在德清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账上作了进项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稽查局移送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基本情况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叶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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