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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18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9*********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1月29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6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8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谎称北京市东城区**号二层房屋租户将于近期搬走,以该处房屋可以出租并需要缴纳房租、押金等费用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侯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3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号被民警查获。钱款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租屋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警情记录、还款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侯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分别对邵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被害人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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