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黄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受肖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在肖某某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帮助肖某某操作赌博作弊设备,为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二人打麻将提供作弊信息,以骗取柯某某、叶某某、左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赌资。期间,邵某某帮助肖某某操作赌博作弊设备六次,帮助陈某甲、陈某乙骗得他人赌资共计人民币3.81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肖某某再通过微信分给邵某某600元。
案发后,邵某某主动到案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00元。
本院认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邵某某系受邀约帮助他人操作赌博作弊设备以骗取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发后,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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