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址: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邵某某于当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无还款能力的真相,虚构借款抵押物或借款理由,以高利息为诱饵,自2011年11月至2019年1月28日,向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与田某某夫妇、于某某、孙某某等人借款共计251.3万元,实则为诈骗行为,“拆东墙补西墙”,致使多名被害人利益受损。为逃避受害人讨债,邵某某更换联系方式,潜逃至外地躲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邵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法证实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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