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明知无任何渠道办理船老大证书的情况下,仍以办理证书需要打点费用为由,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后用于还债及挥霍。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将赃款人民币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