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健波,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9时许,至其停放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幢南侧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苏E0****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未缴纳)。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上车后长时间未启动车辆,对车辆周围情况疏于观察,随后其驾驶该车起步离开停车位时,又未对车辆周围情况观察清楚,未确认安全后行驶,撞倒并碾轧独自一人在该车前方玩耍的陈某甲(2018年7月11日出生),致陈某甲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鉴定,悬挂“苏E0****”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未见异常;右前防雾灯缺失。

在该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已按照协议支付前期赔偿款项,被害人陈某甲家属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陈某乙、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