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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逃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0********,汉族,大学文化,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弄**号**室。因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仲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任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的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为了**公司的利益,擅自将上述两家公司在外贸生意中所产生的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让**公司帮忙兑换的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共计505.2万余美元,通过**公司的相关离岸账户转到通过洪某甲、洪某乙(另案处理)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3479.3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宁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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