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研究生学历,户籍地广东省**市**区**街**号**楼,现住址广东省**市**大道**公寓**座**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陈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承包的国营电白林场的78.94亩林地承包经营权,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以西,林权证号:电林证字(2014)第14****号。
2019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明知该林地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矮化林木的名义私自推倒林场的围墙并雇佣人员砍伐上述被查封林场的树木,林场内种植的78.94亩荔枝树木除林场围墙周围剩余的零星树木外,基本被砍伐完毕。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树木价值为257114元。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向陈某某支付案件款270万元。2019年12月6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并裁定对邵某某、陈某甲因(2018)粤09**执**号执行案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决定书以及物价鉴定文书等。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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