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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邵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40号407室。20191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饲养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咸鱼网以44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辐纹陆龟一只,并在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长宁街*号*室的家中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辐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1,属濒危野生动物。现已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接受救护 。

本院认为,邵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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