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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非法采矿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19〕19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12月3日)。

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于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天明村6组非法盗采青砂石,经过资阳市雁江区国土部门勘测认定其青砂石开采量为2170m3,后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青砂石市场销售价为282.00元/m3 ,总计人民币6119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邵某某参与非法采矿时间段的犯罪金额无法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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