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5********,满族,高中文化程度,**铁业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乙(曾用名邵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满族,中专文化程度,**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志勇,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邵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村**铁矿总经理即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伙同邵某乙、邵某丁、刘某某(在逃)等人以王某甲偷采其沈丈子矿区铁矿石为由,于2008年3月19日21时许,闯入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王某甲家中,用镐把、铁锹等物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丁已于2019年6月14日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邵某乙于2019年5月8日被抓获;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投案;被不起诉人邵某丁于2019年8月25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