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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邵某乙等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某某,云南滇东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不起诉人邵某丁辩护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及被害人邵某戊均系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的儿子。2020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邵某戊与其父即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在镇雄县**镇**号家中发生口角纠纷,邵某甲让被不起诉人邵某乙教训邵某戊,邵某乙遂与被不起诉人邵某丙、邵某丁用绳子将被害人邵某戊捆起来后拴在其家屋外的树桩上,邵某乙用胶管、邵某丙与邵某丁用绳子殴打邵某戊,致使邵某戊全身多处青紫受伤,经镇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戊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鉴于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四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邵某丁为在校大学生,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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