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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功检刑不诉〔2023〕6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74**********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住陕西省武功县**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2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30日12时许,武功县**社区**村邵某甲与同村村民邵某乙在邵某乙家门口因地畔纠纷争执,互相辱骂对方继而引发打架,邵某甲用拳头在邵某乙腹部左侧殴打数拳,后导致邵某乙左侧2、3、4肋骨骨折受伤住院。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邵某乙伤情进行鉴定,邵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审查直诉阶段,邵某甲对邵某乙进行了足额经济赔偿,邵某乙对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主动赔偿损失,邻里纠纷矛盾已化解,取得受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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