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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盗窃、寻衅滋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市,住**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肇东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肇东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肇东市公安局 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78年至1998年邵某甲系在**乡**村**屯小队电工。按照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规定,电工不分承包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邵某甲仍无权分得承包田,但分得28.7亩的口粮田。1999年4月电力企业改革,按照国务院、省电力公司、肇东电业局体制改革精神及实施方案,邵某甲不符合录聘条件,没有被录聘为农电工。为此,邵某甲多次到电业部门、乡政府要求解决其生活问题,均未得到解决。2000年至2011年,邵某甲与邵某乙共同居住期间,肇东市电业局工作人员多次到邵某甲家催交电费,邵某甲均以未被电力部门聘用、**乡**村未分给其土地为由,拒不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2011年至2019年邵某甲与邵某乙父子分开居住后,邵某甲仍拒不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

经物价部门认定邵某甲非法占用电能人民币18.765.00元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邵某甲的电工身份和土地争议具有关联性,本人年龄较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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