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在乐清市**镇**村**巷**号**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房间里,窃取潘某甲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在乐清市**镇**村**号出租房**宿舍里,窃取安某甲的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552元。
3.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在乐清市**镇**村**巷**号**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房间里,窃取石某甲的华为牌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80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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