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台州市路桥区**镇**小区**幢时,趁机窃得女友陈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160元)和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580元)。

2020年8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台州市路桥区**镇**小区**幢时,趁机窃得女友陈某某的蒂芙尼彩金手链一条和六福小蛮腰彩金手链一条(均不予认定)。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主动赔偿陈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邵某甲系初犯,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邵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