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7********,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楼**室,中共党员,皋兰县**镇第十五届党代表,原**镇畜牧站站长。因涉嫌贪污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皋兰县人民政府根据2011年农财发〔2011〕85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开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根据文件精神,奖补资金分为禁牧年补助标准为2.95元/亩,草畜平衡年奖励标准2011-2015年度为1.5元/亩,2016-2017年度为2.67元/亩,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镇**村未分配禁牧面积。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作为原皋兰县**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负责**镇各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其在发放各项奖补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发放水源村补助资金时采取虚报其父亲邵某乙、兄长邵某丙、弟弟邵某丁三人草原承包和种植亩数的手段,于2011年至2017年间向三人多发草畜平衡奖励和牧草良种补贴资金,其中多发给邵某乙21978.45元、邵某丙10461.54元、邵某丁7576.48元,共计骗取奖补资金40016.47元。
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邵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向皋兰县**镇纪委说明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6月20日,8月2日分两次主动退还了骗取的奖补资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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