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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 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3时许,兰陵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村民邵某甲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厂生产、销售汽车脚垫,营业额九十八万余元。经查明,汽车脚垫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邵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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