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 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3时许,兰陵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村民邵某甲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厂生产、销售汽车脚垫,营业额九十八万余元。经查明,汽车脚垫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邵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邵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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