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渭北中队民警在临潼区环城东路与环北路的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陕A****7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力市场路段,民警正常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邸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邸某某带至临潼区博仁医院抽查血样。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4037号检验结果:从所送检标有“邸某某”字样密封试管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4.69MG/100ML。邸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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