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山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1的北京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北街附近出发,途径龙城北街驶入坞城南路,在**南路**村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14.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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