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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市同乡******号,住行唐县龙州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05分,邸某某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沿行唐县唐尧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颖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邸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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