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09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7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路马家坡“骑迹摩托车修理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120.9mg/100ml,遂将邸某某带至解放军96604部队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5mg/100ml,民警其对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5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无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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