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曾用名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道**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田某某及刘某某等到华电路作业本KTV唱歌时,天气预报和陪酒的闫某某、史某某发生口角,后闫某某、史某某叫来了被害人张某某,邸某某、田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发生推搡,后双方发生殴打,期间田某某、邸某某殴打张某某面部,致张某某鼻部损伤(双侧鼻骨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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