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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邸某某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泗洪县**开发区**小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明军,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在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环洲万博城北门“飞鲨网咖”楼下,窃得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3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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