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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邸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51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本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区**楼**号店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乡**村,现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家属院**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被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或2014 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在一个自称为小艾的中年男性处以4000 元的价格购得熊皮1件、熊掌4件,购得后邸某某将熊皮、熊掌存放至其位于本市水磨沟区华凌**区**楼**号**行的冰柜内。2014年左右,邸某某通过艾某某介绍,在伊犁州伊宁市一个城乡结合部,通过马某某购买价值50000多元的鹿制品,包括鹿鞭17件、鹿胎盘2件、鹿蹄子2件、鹿肉100公斤左右。后马某某以托运方式将上述鹿制品运至本市,邸某某收货后将上述鹿制品存放于水磨沟区华凌**区**楼**号**行。2015年7月份或8月份,被不起诉人邸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在昌吉市张某某处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鹿茸20公斤、鹿胎盘5个或6个、鹿蹄子5个或6个。交易结束后,邸某某通过面包车将上述鹿制品运至本市水磨沟区华凌**区**楼**号**行。经鉴定:1、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野生动物物种分别为马鹿和黑熊;2、马鹿和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合计价值为8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邸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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