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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乙,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08时许,邹某甲(另案处理)认为其丈夫敬新华与被害人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伙同被不起诉人邹某乙来至黄某某所住**组其母亲邹某丙家中,将黄某某打伤,后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邹某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7日,邹某乙与黄某某、邹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同日黄某某、邹某丙对邹某乙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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