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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乙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23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住重庆市潼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部分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7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底,邹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邹某乙在长沙市天心区**镇开设展台加工厂,因邹某甲无力完成之前的展台加工合同,又不想退回客户的大量的预付款,产生骗取客户预付款的念头,为获取客户的信任,被不起诉人邹某乙在工厂进行展台的加工工作,配合实施诈骗。

1.2018年9月26日,邹某甲冒用徐某某的名字同广东**服务公司签订在长沙市参展糖酒会的展台加工合同,骗取广东**服务公司的预付款15750元。

2.2018年9月26日,邹某甲冒用徐某某的名字同青岛**公司签订在长沙举办汽车配件展览会的展台加工合同,骗取成都**公司预付款19000元。

3.2018年9月27日,邹某甲冒用徐某某的名字同广州**策划公司签订在长沙举办糖酒会展览的展台加工合同,骗取广州**策划公司预付款10500元。

4.2018年9月29日,邹某甲冒用徐某某的名字同成都**公司签订在长沙举办糖酒会展览的展台加工合同,骗取成都**公司预付款19000元。

邹某甲骗取客户的预付款后,分给被不起诉人邹某乙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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