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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安徽省**市**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驾驶皖******号、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民权县**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部外伤合并肢体多发性骨折伴软组织撕裂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邹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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