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兵,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现租住德江县**街道**旁,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德江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兵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邹某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兵与陈某东、彭某操在德江县青龙街道风暴酒吧喝酒、玩摇色子,并约定输家在酒吧内找一个女生加微信。陈某东输了后向邻桌的安某芬加微信时,被安某芬男朋友杨某阻止。不久,被害人杨某与女朋友安某芬起身走出酒吧,邹某兵看见后,向陈某东、彭某操提议下楼殴打杨某,三人达成共识后便跟随杨某、安某芬下楼。下楼后,陈某东上前质问杨某,邹某兵上前朝杨某蹬一脚,接着陈某东、彭某操也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向风暴酒吧电梯口跑。邹某兵到边上拿到一把拖把木棍与陈某东、彭某操追到电梯口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并将木棍打断。安某芬见状,让邹某兵、陈某东、彭某操住手,否则报警,邹某兵三人逃离现场。邹某兵三人离开后,被害人杨某发现自己脚趾受伤,到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其为左脚第二跖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兵与陈某东、彭某操赔偿杨某7300元,得到杨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应依法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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