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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2月14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粤L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三路由铁场往石湾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石湾镇明月三路18号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用手机拨打120,并电话通知****实业有限公司车队长郑某某报警,邹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被害人冯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9年12月19日,邹某某与冯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663000元给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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