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邹丽聪邹某某,女,1991年10月21日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102124424305241991********,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隆回县司门前镇石阳桥村20组14号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桃洪镇紫日名苑隆回县**镇紫日名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31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丽聪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10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清辉邹某某(已提起公诉)获知隆回九中扩建工程项目将公开招标的消息后,联系孙惠孙某某、谢立东谢某某、阳美平阳某某(均已提起公诉)为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陪标。孙惠孙某某帮助邹清辉邹某某联系张新超张某某、许智敏许某某(均已提起公诉)、蔡伟蔡某某(另案处理)及唐莉唐某某、申田申某某(均已不起诉)为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陪标。阳美平阳某某帮助邹清辉邹某某联系江月明(已提起公诉)为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陪标。
2017年11月20日,隆回九中扩建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在网上公示。2017年11月21日,邹清辉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孙惠孙某某、阳美平阳某某、谢立东邹清辉、向先金向某某(已提起公诉)、刘解庭刘某某(另案处理)、曾正华曾某某(已不起诉)参与投标报名,并安排李源李某某(已不起诉)负责串通投标的具体事项。为达到中标目的,在孙惠孙某某、张新超张某某、许智敏许某某、射立东谢某某、阳美平阳某某、刘解庭刘某某、蔡伟蔡某某、申田申某某、唐莉唐某某、曾正华曾某某、刘丁怀刘某某(已不起诉)、唐桂红唐某某(已不起诉)报名成功后,李源李某某以被不起诉人邹丽聪邹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参与陪标人支付1万元的陪标定金。
在隆回九**中扩建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为控制各参与陪标人商务标书报价,保证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邹清辉邹某某、李源李某某、魏伯钦魏某某(已不起诉)商量,决定各陪标人的投标报价。邹丽聪邹某某联系其大学同学凌丹凌某某为各陪标人制作商务标书。李源李某某联系王静王某某为各陪标人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付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办理了银行保函。2017年12月12日,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回九**中扩建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院认为,邹丽聪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邹丽聪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丽聪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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