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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汉族,专科文化,住合肥市肥西县**工业园**小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接受安徽省舒城县**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的请托,为其介绍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四家公司资质,以供其用于投标舒城县**镇**小区和**乡**安置小区10KV配电工程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工程。2018年11月29日,经过二轮投标,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二标段工程,中标价格为348.036693万元。

2019年12月5日,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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