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4********,汉族,专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园建设项目开始招标,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居民沈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在借用湖北**华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后,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商议,由邹某某又借用宜昌明**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乙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丙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宜都**建筑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围标”该项目,该项目最终由沈某某、陈某某借用的湖北**华建筑有限公司以9831154.1元的报价中标(实际结算价为11299361.98元)。陈某某给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支付了8万元围标费用,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支付其他公司的费用后,非法获利38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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