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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串通投标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大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隆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通过在长沙的许某某和黄某某,开了22家公司的资质参与隆回**至**路改建项目的投标,但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只有17、18家,总共通过资格预审的有60多家,为增加中标概率,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等三人就与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表示想要购买其手中的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魏某某将手中的8家公司资质以72万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参与投标,陈某甲将手上的三家公司资质以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陈某乙将手中的两家公司资质以12万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阳某某将手中的4家公司资质以23万元的价格隆某某、廖某某、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欧阳某某将手中的三家公司资质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某某、廖某某、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三人参与投标。购买了资质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等三人掌握了44家左右的公司投标资格。隆回县**至**路**段,一标段约510万元,二标段630万元,工程总造价1100万元,后增加到1500万元,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邹某某等三人通过串通其掌握的4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其掌握的“江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一标段,“湖南**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了第二标段,在中标后,邹某某退出了隆回**至**路改建项目工程,将其原先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了隆某某、廖某某二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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