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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在校学生(作案时)。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2月份,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一个叫“殷老大”(另案处理)的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阳市南明区等地,办理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和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公章、对公账户等资料。随后,邹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卖给“殷老大”,并获利1000余元。邹某某到案以后,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其非法获利的1206元。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作案时系在校学生,属初犯,认罪认罚,且退出了非法所得的钱财,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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