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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4********,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通过手机淘宝软件搜索办证商店,选择了一家店名为“d[s579015605]”的商店并联系客服,问身份证能不能做,客服直接让邹某某加微信15172411611,邹某某根据该号码添加了昵称为“朱某某”的微信为好友,后邹某某将个人真实的身份证正反面发给“朱某某”,让“朱某某”把出生年份改为1991年,其它信息不变,以 140元钱的价格要求“朱某某”做一张假身份证。2019年6月14日,“朱某某”把制作好的身份证以顺丰快递发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后将假身份证放在车牌号为粤PY****的车内。2019年11月2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 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

3.​ 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4.​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网上购买假身份证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买卖的是自己的身份证,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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